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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如因买家没有购房资格造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无法履行后解除,则买家构成根本违约,但如给卖家造成的损失较小,法院可以降低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存量房买卖合同》解除的责任问题。合同履行期间,李卖家在收取刘买家支付的5万元定金后,双方并未按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三天内办理网签手续,且双方对于未能办理网签手续的原因存在争议。本院认为,首先,刘买家在诉讼中自认没有购房资格,但仍然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存在过错;其次,刘买家虽然抗辩称其已将其没有购房资格的事情在签订合同前已告知李卖家,但纵观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刘买家提供的证据,均未能证明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李卖家已知晓刘买家无购房资格,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谈论购房资格问题均是发生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如何解决合同后续履行事宜,对此刘买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第三,住某公司虽然陈述称其已审查刘买家的购房资格,知悉刘买家个人名义购房资格,但可以以公司名义购买,并主张已将该事实告知,不予确认,住某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在合同签订前已告知刘买家没有购房资格;最后,在李卖家得知刘买家没有购房资格后,双方协商是否以他人或公司名义继续履行合同,但最终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住某公司草拟的“赎房协议书”李卖家也不同意签订。综上,刘买家在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仍然与李卖家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导致双方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履行网签手续,最终合同无法履行以致解除,刘买家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刘买家抗辩称李卖家也明知其没有购房资格仍签订合同双方存在相当过错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